第1360章 枪下留人
丁一暗暗佩服女律师的直言。
女律师继续说:“当一个人不能战胜某种环境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去避开这个环境。我想发出自己的呐喊,想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我应该在这个体制中尽可能地去为自己寻找或者营造一个适合自己个性的环境,而律师这个职业非常适合我的个性,这个领域也适合我。”
丁一明白她说的这些,就说道:“你的辞职别人怎么看,比如同事们?”
左边说道:“嗨,说什么都有,别人怎么看不重要,关键是自己怎么看,我对他们说,我辞职了,等于给检察院减负,给社会提供了一个就业岗位,检察院少了一个闲人,律师界多了一个要饭吃的。话是这样说,我其实一点都不后悔自己当初的选择,有人说,目前的机关最适合老弱病残以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人混日子,一切都在相互损耗中衰减,尽管这话有些偏颇,但有一定的道理,二十五六岁是一个人最宝贵的创业时期,我不愿意自己在那样的环境中失去个性和活力,一句话,我不想混日子。我年轻,有热情,有精力,还有那么一点点的能力。”说道这里,女律师眼里流露出了自信。
“说得真好,在刑辩律师队伍中,女律师应该不太多吧?你怎么专选了这个领域?”丁一继续着自己的问题。
女律师说:“的确不多,我刚才说了,这可能跟曾经做过死刑复核有关吧,对于我来说,枪下留人更有成就感。”
丁一点点头,突然说道:“有救不下来的时候吗?”
听丁一这样问,女律师垂下了双眼,她低头用钢叉拨拉了一下盘中的烤鹅肝,但是没有去吃,而是说道:“有,至今想起来心情还很沉重……”
“官司输了?”丁一小心翼翼地问道。
“没有,是赢了。”女律师回答。
“赢了人还被枪毙了?”丁一不明白了。
“嗯,事件影响太大,死了三个人,所以必须枪毙他,不然,不足以抚慰被害人家属,社会影响也会不好。”
丁一摇摇头,她糊涂了,她看出了她瞬间心情的沉重,也看出她不想继续这个话题了,但这正是本次采访中最有料的情节,她就赶忙说道:“可能我不具备这方面的法律常识,想不明白官司赢了为什么人还被执行死刑了?”
果然,女律师为了“普法”,抑或也想倾诉一番,就跟她说道:“那是我最不想说的一个案子。是北京一个远郊县一起涉及三条人命的故意杀人案。当时是被告人的妻子和哥哥找到的我。这起案件的第一被告人姓赵,赵某十多年前因制造假酒致人死亡被判刑,刑满出狱后,为了谋生经营一家蔬菜货运站,每天往市区一个蔬菜批发站运输蔬菜。他为了挤走同时向这一发货的另一家货运站,指使手下阻挠对方经营,使用了很多手段恐吓对方,事发那天,他派人在对方的必经之路上制造了障碍,等对方的人下来查看时,早在一旁埋伏的赵某带人就冲了上去,对方几个人没有任何准备,赤手空拳,被他们打死了三个人。案发后,当地给这起案件定的调子是恶势力犯罪。”
女律师顿了顿继续说道:“如果光看案情,很多人会觉得姓赵的是个十足的恶棍,我每次会见他,他都会托我给他的两个孩子带话,让他们好好做人、好好学习,他还告诉妻子好好照顾老人、孩子,还让她给几个同样成为被告人的家属寄钱。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我发现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并不是赵某。他虽然去了现场,但在夜间的混战中,刚一出手就被自己的人误伤了,是同伙杀死了对方的人。庭审辩论时,我就提出赵某虽然组织策划了犯罪,但后果超出了他的犯罪故意,是犯罪过限,谁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就该由谁承担责任,赵某不应对死亡后果直接担责。”
丁一轻轻地问了一声:“哦,是这样,那么后来呢?”
“后来被害人的母亲当庭站起来就骂我,呵呵,骂得可难听了。”
女律师无可奈何地笑了一下,一边的腮间隐约现出一个酒窝,她摇摇头,叹了一口气,半天才说道:“尽管两审法院都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但由于其中两个被害人的死都是一名未成年人所致,而未成年人又不能判死刑,赵某又是本案的组织者,如不对其判处死刑,死者家属无法抚慰,社会影响不好。最后,还是……毙了。这个案子,我没要代理费,我把代理费一分不剩,都捐给了赵某人的两个孩子和受害人的家属…….”
她说完,猛喝了几大口果汁,直到见了杯底。
丁一听完后,没要说话,她招来服务生,又给她要了一杯果汁。
女律师终于把那小块鹅肝放进了嘴里,慢慢地嚼着,最后说:“求你,别再让我讲这些了,这实在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还是说点轻松的,说说你们,哦,也许这个话题对你来说可能也不会轻松。”
丁一笑了,说道:“你是拿公事跟我交换私事,这有些不公平吧?再说我刚才都告诉你了,我们已经成为陌路人了,真的没有什么好说的。”
左边说道:“呵呵,看来我有必要提醒你,我是干什么的,我比较善于在纷杂的事物中,发现与事物表面不相符的也就是最本质的东西,据我对你们双方的观察,你们不像是彼此陌路人。”
丁一看了她一眼,轻声说道:“你,在哪儿见到的他?”
“呵呵,你终于问这个问题了,说来话长啊。”
这的确是个说来话长的话题。
左边曾经为了邢四的案件远赴内蒙古调查取证,正好她去的这个地方就是江帆所在的那个盟。在头去内蒙之前,她给远在西藏工作的男友打电话,告诉男友她要去内蒙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