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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无故挨打

  晚上,黄保长和王白明依计而行。
  不知何故,马元宝对前面的两起故意伤害案,能主动坦白供述,而这一起故意伤害案,不仅没有向侦察员自首,反而在庭审时对一些事实拒不承认。或许他知道,同样是一起故意伤害案有自首的情节与没有自首的情节在量刑上当然有区别,或许还有其他的秘密。
  吴长江没有过多跟他打口水战,干脆把相关的证据链亮了出来:“审判长,请允许我向法庭出示并宣读黄保长、王白明、罗马飞的相关讯问笔录以及富丽源酒店餐饮服务员住房服务员,保安和被害人吴曙光相关的询问笔录。”
  冠兰说:“可以。这里提醒被告人、辩护人,如果对上述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异议,可以在质证时直接发表意见,公诉人可以举证。”
  “这是黄保长的讯问笔录。”电视屏幕上同时显示。
  “问:10月12号这天中午你是否与马元宝在一起吃饭?
  答:“是。”
  问:“你是否也殴打了吴曙光?”
  答:“我踢了他几下。”
  问:“为什么踢他?”
  答:“我见吴老板在拉扯我们老大,还骂我们老大,所
  以我们就上前拖解,拖时吴老板与我们发生冲出,于是我就踢了他几下。”
  黄保长是马元宝的心腹,在他7次的讯问笔录里,与
  之相关内容仅承认自己10月12日中午和17号殴打了吴曙光,却始终没有供认是自己的行动是听了老大马元宝的号令。
  黄保长不供认不要紧,只要他承认自己参与这些事,就可以佐证故意伤害吴曙光的事实存在,因为还其他人的证明,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吴长江又说:“这是王白明的讯问笔录。
  问:“10月12号这天中午你是否参与了殴打吴曙光的行动?”
  答:“参与了。”
  问:“你为什么参与?”
  答:“那天上午,我们老大把我们叫到茶楼说,富丽源酒店的老板,抢我们的标,一定要让他没好日子过,要让他无法经营下去,最后不得不低价退让我们。今天中午我们到他那里吃白饭,找碴儿,和吴曙光发生争吵,揍他一顿,到时你们听我的。吃饭时,我看见‘保长’往菜里放了苍蝇。吃完饭,他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后来吴曙光来了,说我们是痞子,无赖,我们老大气不过了,让我们上前打了他几下。”
  问:“10月17号晚上,你和黄保长为什么要去富丽源大酒店住。”
  答:“是我们老大,叫我们去的。”
  问:“去之前,他有没有交待你们怎么做?”
  答:“具体的我记不了那么多,我只记得他对我们说要再想办法让富丽源酒店生意冷谈,让他来承包,让我们这些小兄弟在酒店当个管理人员。他让我和‘保长’晚上去富丽源故意惹事,与那里的人吵架,把吴老板引出来,他再带人去搞定。”
  问:“你们是怎么做的?”
  答:“我们俩住进酒店后,‘保长’用一块抹布巾把坐
  便器堵塞,他把服务员叫来,与服务员发生争吵,保安闻讯赶来,我与保安发生推推搡搡,保安把我一推,我假装跌得很厉害,保安打电话叫吴曙光过来,‘保长’打电话告诉我们老大。我们老大带人来后,见我倒在地上,把吴曙光打了一顿。”
  问:“马元宝带了谁来?”
  答:“带了罗马帝国、牛扁担、朱方文、杨洪、马包子等人。”
  问:“带了凶器带没有?”
  答:“带了砍刀、木棍。”
  “下面是罗马飞的讯问笔录。
  ……。”
  罗马飞12日中午和17日晚上也殴打了吴曙光。他的供
  述与黄保长基本一致,不同点是17日晚他没有与黄保长、王白明一起在富丽源滋事,而是跟随马元宝一起去富丽源做帮凶,到那里的情况他的交待的与服务员、保安和吴曙光告诉侦察员的基本吻合。
  马元宝见王白明躺在地上,不分清红皂白,一把揪住吴曙光胸口的衣服。吹胡子瞪眼的:“我的兄弟被你的人打倒在地,你要不要赔?”
  “我又不在现场,我怎么知道这些,你放开手,不要这么野蛮,不讲道理!”
  “吔,还敢嘴硬,给他一点厉害尝尝。”呼地一下,棍子加拳脚,劈头盖脸面来,打得吴曙光叫天。
  马元保指着服务员:“再打开一间房,到屋里去。”保安打电话要报警,被牛扁担一把扯下,拿着砍刀指着威胁着:“你敢报警打死你。”
  吴曙光被砍刀架着拖到了另一间房里。
  据罗马飞交待,他只说自己跟着大伙打了吴曙光一下,主要是牛扁担、朱方文、杨洪、马包子等人动的手。这几个人在逃,往他们身上推,可以减轻自己的处罚,这是罗马飞的伎俩。
  另外,他还说,他没有跟随老大去进房间,他和黄保长在另外一间房子里看守保安和服务员。老大他们在另外一间房里对吴老板怎么样,他不清楚。
  自然,服务员、保安也不清楚马元宝对吴曙光做了什么,只有吴曙光自己知道。
  奇怪的是吴曙光在对公安的询问笔录里却没有马元宝强占富丽源房屋一事。
  吴长江没有讯问马元宝强占富丽源房子一事,因为起诉
  诉书里没有相关有内容,没有当然不然公诉,同时也说明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吴长江出示完富丽源酒店餐饮和住宿两处服务员、保安与马元宝询问笔录后,对冠兰说:“审判长,证据出示完毕。”
  “被告人马元宝,你对公诉人上面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没有。”
  “被害人吴曙光,你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也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你是否需要发问。”
  “需要。”
  “请到被害人席上发问。”
  吴曙光,揉着红红的眼睛,挪动着跛脚走向发问席,刚才吴长江讯问被告人又点燃他的心痛。
  冠兰见状,对他说:“被害人,你腿不便,请坐着发问。”
  “谢谢。”吴曙光坚强地屹立着,对马元宝的罪行,他要
  吐懑,他要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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