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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财产

  还有别以为领了证,结了婚,那就是定好了,非也,因为有些婚姻若是无效的和可撤销的,那么即使完成了手续,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是不提出,那还是无效的,后者是需要当事人提出撤销,如果不想得到一个不幸的婚姻的话,还是提出的好。古代的中国就有违律嫁娶的规定,而且这样做还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呢。有些国家只是将两者统称为无效婚姻,像前苏联,的各个加盟国,如古巴,秘鲁,罗马西亚,保加利亚。而有些国家如日本,瑞士,则是以其为可撤销的原因。
  我国当然要增设这些可撤销和无效的规定啊,要不然很多不应该结合的男女,离婚的话就很困难了。这样也可以减少婚姻的纠纷,减少当事人的伤害,是对彼此婚姻权益的重要保证。
  说说哪些是无效的婚姻吧,比如说重婚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的,还有在医学上患有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不过治愈好的话,倒是没关系了。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芳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要不然人家还以为你是干预别人婚姻幸福呢。那么这里肯定有人会问,要是有的女子是被卖到外地的,那么该怎么办呢,她们是绝对的弱势群体人,即使是想维权,也没有人身自由啊。这里考虑到这个贩卖人口的情况,便规定在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仍然有一年时间。关于大学女生被卖到农村的事情在中国上个世纪80,90年代就有,林萧对于这种贩卖妇女的行为一直是深恶痛绝的。
  在影视作品上,也有关的介绍,比如说《盲山》,讲述的就是一个一个女大学生想要在假期时间去打工,可惜别人骗了,然后卖到了农村,成了一个庄稼汉的老婆,女生从发现被骗,然后到反抗,被强/奸,卖身,暴力等等,一暮暮的情节那叫触目惊心啊。而且,即使到最后,这个女生究竟是否逃出了那个荒凉的小山村,依然不为人知,因为电影的结尾没有说明,在国内,明明是发生的事情,但是这么好的电影却被限播一段时间,等到正是放映,又被删减了很多的片段,历经艰难险阻。但是这部电影却在国外赢得了不小的赞誉,不仅入围了戛纳电影节,还是夏威夷电影节的参赛片,也是克罗地亚电影节的参赛片,但是在国内,去没有获得什么殊荣,这实在是值得人们去反思啊。
  如此之类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带来了很多法律后果,不仅对当事人有法律后果,对于他们的子女也有法律后果。对于配偶的话,因为并非是合法婚姻,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相应的法律责任,同居时候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一方的除外。对于子女的话,在抚养,教育,赡养,监护,继承,送养等方面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这个主要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都能明白,如果孩子知道他们的父母是这样的婚姻的话,将来也不会幸福的。
  《盲山》中的例子,带来的是对全社会的反思,有时候,婚姻并不只是金钱,礼金可以代替的 ,很多的东西,包括受伤的男女双方,还有无辜的孩童,他们都是在这些游戏中受到伤害的弱者,所以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份子。
  婚约这个话题,也很有讨论的必要。古代的婚约是结婚繁琐的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来说,订了婚约的男女双方是不可以反悔的。唐代法律规定,无故违反婚约的,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当时还是个重男轻女的社会,男方违反婚约的话,只是聘礼不能要回去了,而女方违反婚约的话,则主婚人要受到刑事责任,这个其实是对女子的一种控制。
  我国现代的法律,对婚约的成立既不反对,也不禁止。
  法律上对于因为婚约给对方造成伤害的,对方是不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的。但是若涉及到财产问题的话,一般要求适当性的返还。
  以前的法律规定即使是没有拿证的夫妻,只要是事实婚姻,并且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的,一般可以认为是夫妻。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国是只保护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没办理的,只要补办的话,照样是合法的。所以,不要小看一张十几块钱的结婚证,很具有约束力的。
  终于到了第四章,这一章节是讨论夫妻关系及其法律地位。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在一起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与别的随便在一起的两性男女是不同的。 请大家注意其中的字眼,一个是男女两性结合,我国是不赞成同性恋结婚的,还有,要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结婚的夫妻要生活在一起,不要搞冷战。而且是共同生活,肩负着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住老人为责任的。
  在资产阶级时代,夫妻关系的立法有两大类型,一个是夫妻一体主义,还有一个是合为一体主义,这是要变身为超级赛亚人吗?
  所谓的合体主义,表面上好像是尊重妇女的,其实只是妻子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子处于夫权的控制之下。所以,夫妻一体主义还是重男轻女的表现,仍然是不平等的,男女不平等。
  不同的时代,夫妻地位是不同的,古代那就不用说了,除了母系社会之外,基本上都是男性占主导地位,从中国的历史上就可以看出,古代的女子只有和离这一个权力,而男子可以纳妾,可以休妻。并不是每个女人都是河东狮吼的,所以,女生往往是处于劣势。虽然处于劣势,但是反抗的女性,除了武则天,慈禧太后,这类比较牛掰的人物之外,还真的很少。怪不得外国有个学者说过:“小心,不要习惯于享受着很大的快乐,而不再认为是快乐。不要习惯于忍受着巨大的痛苦,而不认为是痛苦。
  看来,人是什么都能习惯的。
  在早起的资产阶级,也不是那么完美的,一开始,封建残余仍然有,所以女性地位依然不高。比如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才开始设置这么一条,夫应该保护其妻,妻应该顺从其夫。
  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平等才逐渐由法律上的平等演变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
  当然,有句话我们都知道,现实和理想是有着巨大的差距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自然要说说社会主义的好处。社会主义中规定,男女是平等的,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
  只有在家庭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平等的行使权力。
  这句话很有道理。
  只要是享受了权利的,就要遵循应尽的义务,天下哪有光享受不干活的美婵呢?
  正所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古话虽然说得很不好,但是却也有一定的道理。不过,林萧是绝对不会同意的,因为,当蒋安安遇到什么危险时,只要林萧知道,他是绝对不会袖手旁观的,即使蒋安安还不是林萧的老婆, 但是,林萧也不会让蒋安安受到什么伤害。
  还有一句话,说得很好。叫做一夜夫妻百日恩。
  所以,夫妻之间是相互扶持的义务以及继承权。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假如对扶养义务发生纠纷的话,也是有地方可以申诉的,比如说人民调解组织。若是一方就是厚脸皮不给扶养费怎么办?那就找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若是有那种像陈世美一般的男子的话,不仅是犯了重婚罪,而且严重的抛弃了妻儿和父母,那么是要受到刑罚的处罚的。从这里看,宋代的包公还是严苛了些,直接将陈世美杀了。不过,也许是因为他犯了欺君之罪,毕竟,重婚的对象是个公主啊,这个倒也合乎情理。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遗产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也提到了,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侵害的话,要依法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有几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不能说忽然来了个小三,然后也要闹遗产,这肯定是说不过去的。当然,要是小三带着孩子的话,那么那个孩子可以分得抚养费的。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前海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这个在日本电影里经常能看到,为了分的遗产,亲戚之间开始自相残杀,还有著名的日本动漫《名侦探柯南》里也有相类似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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